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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权衡作者、相关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该原则规定了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分别是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与合理利用制度(fair dealing),不同国家根据其国情采用不同的制度模式。英国自1911年将合理利用制度编入其版权法中,至今仍然坚持合理利用制度,而德国将著作权看作是“自然权利”,因而偏向于采用闭合式的例外列举模式,保护作者的天然权利。不同于合理利用制度,美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任何目的的使用行为,只要该行为能够通过合理性要素分析。合理使用在制度上提供了一种灵活性,能够让国家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兼顾作者利益与公众使用两个版权目标。韩国、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纷纷仿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倾向于往版权法中注入灵活性,在保护作者与权利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不断扩张的版权制度中确保公众拥有充分的创作自由。本文使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来具体剖析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特点,通过美国合理使用与采用合理利用制度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情况进行比较,一方面归纳出美国合理使用的优点,同时在另一方面详细剖析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自身的缺陷。本文还会总结和分析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指出我国合理使用规定的弊端的基础上,认为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应当扎根于本国国情对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适当的借鉴。放眼世界多国的著作权法改革,在著作权立法中引入灵活性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立法可以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与立法情况,适当地增列与扩充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同时在立法中加入合理性要素的分析,但是本文认为不宜直接把三步检验法移植至我国著作权立法当中。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更加关注美国合理使用的制度内核,兼以多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论据,全面展现美国合理使用的制度特色;而不足之处则是在于未有对其他国家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与司法情况作更深一步的研究,且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只是方向性的,无法给出更加细致而明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