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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是衡量政府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是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准,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公共需求的增加与政府食品安全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表明了现阶段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不适应性,由此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公众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呼声在舆论界和“两会”期间不断出现。因此如何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公共行政课题。本文主要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作为切入点,对政府监管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相关理论分析。以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以政府监管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为理论基础论证政府成为食品安全供给主体的必然性。第三部分是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比较。比较分析的方法横向梳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剖析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第四部分是“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理性思索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认为虽然现行的多部门监管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期实行单一部门型的监管体制并不具有可行性。据此,本文认为可以在现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先进行局部的调整,建立综合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权限,同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为监管体制高效运转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