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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在中国历史上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其各项规章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众所周知,儒家思想在汉代开始成为封建统治集团治国理民的指导原则,儒家所倡导的伦理规范也开始与法律紧密结合,这势必会对汉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产生影响。而汉代关于妇女的某些法律规定又影响了后世关于妇女的立法。因此,研究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对汉代妇女法律地位的考察是从女性“为人女”、“为人妻”到“为人母”这三个人生阶段进行的,分析了在儒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这三个阶段的妇女因身份不同而在法律地位上所产生的差异性。汉代未嫁女在爵位和财产继承等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对已嫁妇而言,汉律一方面保护了她们对丈夫的爵位和财产进行继承的权力,一方面对她们在婚姻、法律责任及服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束。因为“孝”和“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念的影响,汉代母亲在家庭事务、儿女婚姻、爵位和财产的继承方面都拥有优于子女的权力,从而出现了一种可以名之为“母权”的现象。汉代妇女地位在法律上的差异性除了表现为统治阶层的妇女地位高于被统治阶层的妇女,还表现为一般家庭中母亲或婆婆的地位高于女儿和儿媳,丈夫再婚后后妻的地位又高于前妻的地位。 汉代一方面在立法上尊奉的是男尊女卑的原则,一方面在刑罚的实施上又给“卑弱者”以一定的宽宥。如果丈夫的爵位在上造以上,他的妻子还可以在刑罚上获得相应的减免。 汉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密不可分,同时又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总之,汉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唐宋以后的妇女相比,显然是要高一些的。此后,随着礼与法的结合目益紧密,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日益沦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