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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中,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公司和谐发展中极为关键的因素。当小股东对公司决议表示异议而争议又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置保证了小股东请求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置是衡平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的有效机制。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但2006年《公司法》再修订后才在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内确立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然而今天看来该制度的立法设置仍是较为粗陋的,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审判的难度与矛盾。本文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范畴,是因为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具有一定的封闭特性,对完善股东权利保护更重要;而且另一方面无论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设置上还是实务中案件的频率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研究资源更为丰富和典型。因此,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历史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基础理论、实证案例、域外研究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并基于以上方法得出的研究成果,总结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关制度设置的构想。本文第一章,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进行制度分析。在对基础概念的认定上,采取了比较分析法,在类似概念的辨析中明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定义。随后,着重介绍了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发源的历史以及这历史过程中该制度理论价值的演变。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意义,确立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定位。本文第二章,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情况的实证研究。通过对笔者收集到的自2006年《公司法》生效之日起到本文研究之时的所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与案例分析,以发掘实务中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在适用时存在的突出争议。本文第三章,是对域外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理论与立法的比较研究。针对在第二章实证研究发掘的问题上,研究美、韩、日、我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设置的具体规则,并综合比较分析了以上国家或地区制度设置的优劣。本文第四章,通过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制度设置上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而对该制度设置的完善提出相应看法。首先针对我国实务中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时会出现的焦点争议,进行了法条解析,探究立法上的缺陷;继而通过域外比较研究并结合个人的考量与看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具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