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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菲·安南在第56届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秘书长报告中说过:“我们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这样一个愿望体现了时代文明进步的殷切呼唤,同样也迎来了国际儿童权利保护和发展的春天。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近些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际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保护原则,是国际儿童权利保护诸多基本原则中最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原则。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能够拓宽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范围,倡导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切实提高世界各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水平,推动世界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并以期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借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孕育成熟,最终于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初步确立。尽管如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这也引发了对该原则理解的很大争议,而该原则本身的灵活性和纲领性则是导致争议的很重要的原因。本文将从全球化视野出发,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对该原则的理论内涵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最终形成完整的国际儿童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价值体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儿童的法律地位有着显著的提升。至20世纪,国际儿童立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趋势。国际儿童权利法也得以形成,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私法条约之中。另外,随着国际间的合作越来越广泛,全球化的趋势体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儿童保护领域得到广泛的确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践,为我们对该原则的理解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对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具有的纲领性和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充分、全面保护儿童权利的同时,也使得各种其他的因素自然地被纳入到该原则之中,使该原则的适用面临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不确定性、权利冲突和文化价值冲突这三个方面问题进行简要的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1992年3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这引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随着该公约在国内的生效,我国开始重视贯彻实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该原则的精神实质与本国的文化价值相融合,将国家的程序性义务与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相结合,从而达到最大限度体现该原则的立法精神,综合各方面的优势运用到我国的实践中,实现儿童权利保护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