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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法律上规定的妇女继承权极为有限,如没有宗祧继承权,没有封爵继承权,女性无论作为女儿还是作为妻子,在法律上也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开始争取独立解放地位,而经济独立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基础,享有财产继承权是妇女达到经济独立的重要途径之一,于是兴起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运动,民国各时期民法的颁布最终使女子在法律上获得了财产继承权。尽管在当时由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很少有女子主张她的这种权利,但从社会变革的角度来说,民国时期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无论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还是对于推动妇女解放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概述了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相关历史背景,包括传统继承制度、家族制度和同居共财制度。展现了我国传统的家族文化以及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初始状态,为下文介绍妇女财产继承权发展的“艰难”历程做铺垫。 第二章论述了我国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变动情况,从清末到民国这样一个动荡时期,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军事、文化、政治、经济多方面的入侵,妇女财产继承权发生了激烈的从无到有的变动。 第三章分析了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变动的历史原因,这样的变动基于经济基础的变动,也受到各种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第四章论述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变化所蕴含的价值意义,法律在对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规范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漏洞和缺陷使得司法实践与其产生某些冲突。同时从中推断出民国时期对于民间习惯的重视,以及民间习惯对于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再从深层次分析法律规范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间的差异和相互作用,从而可以看出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变化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存在性。 理解法律变革全部意义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研究法庭案例来观察其司法实践。在这篇文章收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选取了大量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案例。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变化主要在城市而不在农村,主要在其形式意义而不在其实质意义。虽然司法实际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想的效果,但是新的法律毕竟对于权利意识的培养和男女平等的趋势作出了启蒙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