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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商业活动纷纷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在阿里巴巴利用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后,各家银行紧随其后推出名目繁杂的网络金融业务。网络投资、融资、理财等网络金融产品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便捷的支付方式和较高的经济回报使其快速的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金融消费热点。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网络金融产品因其特质,在发展初期必然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无法核实、维权环节多、举证难等问题,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较难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利益。目前国家对于第三方网络金融交易平台没有出台相关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责任难以确定。作为网络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网络金融消费者的网络金融选择权、网络金融隐私权、网络知情权以及网络赔偿请求权等特殊权利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金融发展较快,相关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也比较完善,我们应该学习国外的相关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在网络金融方面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法》和《电子签名划拨法》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安全权,金融危机后出台《2009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规定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欧盟国家一直走在网络金融的前列,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相对完善,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为了保证监管的公正与精确,几乎每年都有围绕其条款或细节的修正案实施。基于我国的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与不足,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我们应该从立法、行政监管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对网络金融相关法律加以完善。通过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特殊权利的保护来完善立法。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加强网络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来提升网络金融的监管水平。通过明确纠纷责任主体、建立新型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管辖法院等来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网络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而且可以消费者更加广泛使用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支持和推动个人消费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是实现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