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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久远的问题,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问题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争论的一个焦点。近年来我国学者虽然进行了一些艰难而又有益的探讨,但众说纷纭的观点,五彩纷呈的概念又确实给学者们的相互对话带来困难,尤其是使法的价值问题的教学和研究面临困难。因此科学地界定法的价值的涵义、经济法价值的涵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要弄清楚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首先必须厘清价值、法的价值是什么。然后按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逻辑思维顺序,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通过对价值的不同学说(兴趣说、属性说、关系说)的分析,可以把价值定义为:价值是指与主体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或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求而认为或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由于大多数学者在讨论经济法价值时将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价值目标与利益混淆使用,因此有必要在弄清经济法价值之后将这两组概念进行区分。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它不同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社会整体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不是凭空想象的,这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济法的本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功能缺陷以及法哲学等四个角度来论证。社会整体利益是通过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形式来实现的,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形式应该是多元的,是经济法不同“质”的体现,即与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的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