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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书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有效地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统治,保证官僚体制运转的重要工具。由于官文书的特殊作用,出于各种目的的官文书违法行为也不断出现。汉初这种情况也存在,面对这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当时的统治者采取了怎样的处罚呢?长期以来由于史料的缺乏,对此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办法深入。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了可能。其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包含了对于官文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是传世文献所不见的,将这些内容用历史学、古文书学、汉律学三者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揭示其基本情况,对了解汉代政治制度,拓展古代文书学、汉律学的视角是有很大帮助的。基于以上想法,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以尝试。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首先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将张家山汉墓竹简中所涉及的官文书的违法行为按照官文书的运行程式进行划分,分为在制作环节、传递环节、使用和管理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一部分,介绍了对在官文书制作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在制作环节中出现的官文书违法行为主要有:伪作文书和伪作玺、印。伪作文书按照发文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伪作皇帝御用文书,对这类违法行为要判处“腰斩”;其二是伪作一般官文书,它又可分为更改、隐瞒事实两类。对更改一般官文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黥为城旦舂”;对隐瞒事实的一般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完为城旦舂”。对伪作皇帝玺的违法行为要判处“腰斩”,对伪作官印的违法行为则判“弃市”。第二部分,介绍了对在官文书的传递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汉代官文书在传递之前要进行封印,对于毁坏封印的行为要判处“耐为隶臣妾”。对于擅自更改官文书传递方式的违法行为则要判处“罚金四两”。对于延误官文书传递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延误的不同情况可分<WP=39>为:判处罚金、判处肉刑、判罚劳役、削夺劳。第三部分,介绍了对在官文书的使用和管理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丢失官文书的违法行为要处“罚金二两”。对于盗窃官文书的违法行为要判处“耐刑”。官文书除了制作和传递之外还有日常的管理,从简文来看,日常的管理也是异常严格的,对于违反文书制度越级行文的行为要处“罚金四两”,对于不遵守文书副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判罚为盗窃罪。第四部分,以前三部分的介绍为依据,归纳出其对官文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维护皇权、吸收判罚、区分后果。维护皇权作为专制主义封建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对官文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中也要遵循,体现在对僭越皇权的行为的处罚异常严厉;吸收判罚则体现在对犯有多种罪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进行累加,而是遵循吸收的原则,以其中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区分后果的原则,体现为在判罚的时候能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作为依据,给予不同的处罚。第五部分,分析了张家山汉简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的特点。在分析特点的时,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它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归纳出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三个特点:涉及面广、处罚具体、不完善性。涉及面广的特点可以从所涉及的罪行和所施的刑罚两个方面来看;处罚具体的特点则是指张家山汉墓竹简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判罚罪名确定、刑罚具体;不完善性的特点体现在不同的律目中都涉及到了相同的一种罪行和在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判罚依据却不相同。文章的最后部分介绍了对官文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意义。首先,对官文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政治权力,官文书同权力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成为行使权力的重要凭证。对与权力实施相违背的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保护了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专制集权的<WP=40>汉王朝,皇帝不可能事无巨细,总揽一切,因此必须依靠强大的官僚机构。官僚机构的运行需要大量的官文书,在文书行政中,消除官文书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还有利于规范文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