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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普通种类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而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优先股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如何更好地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始终是优先股制度研究的重点。我国优先股制度起步晚,研究面不深,法律规范也不健全,因而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面对优先股股东基于本身的特性而处于易受损害的劣势地位这样的一个事实,又要受到因为当前规范优先股的法律规范有矛盾而产生的冲击。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如何实施优先股,只是在第131条作了说明:“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后《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逐渐使我国优先股法律制度初具规模,为保障优先股股东权利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但同时又必须正视现有的优先股法律制度的不足,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也尚有欠缺。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从优先股的基本内涵入手,认识优先股的概念,类型,性质和价值。第二部分对域外发达国家的优先股制度分析探讨,了解两大法系各自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侧重点。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现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说明我国规范优先股的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在实践和理论上面临的难题。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优先股制度,对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提出构想。我国当前优先股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难免考虑不周。《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优先股市场的重要法律规范的先后出台,既是优先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也表明了优先股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因此,我国应借鉴域外成熟立法和实践,对当前的优先股法律制度慎重思考,完善我国的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