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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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上形态各异的建筑是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符号,人们总是会被城市建筑独特的造型、精美的装饰所吸引,也往往通过品读不同风格的建筑来了解一座城市,记录那些设计大师。与早期人类为居住而建造的房屋相比,现代建筑已经不仅仅是住所,而是凝结了设计者思想的作品。这种体现了建筑设计者独有艺术创造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建筑作品,著作权法给予这种建筑作品所体现的创意以独占性保护。法律保护的直接原因无疑是因为建筑师们的智力创作成果屡屡遭受侵犯。因作品本身的独特性,建筑作品的侵权问题成为法律所必须予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着重从建筑作品侵权认定的角度对建筑作品展开论述。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建筑作品的概述。什么是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些问题直接关涉到建筑作品的侵权认定。在这部分笔者首先对建筑作品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将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与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进行了区分,同时也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区分开来。其次从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三者在建筑作品侵权中的关联度出发,将建筑作品的范畴界定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本身。在这部分最后笔者对建筑作品权利人进行了梳理,以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第二章,首先概述了建筑作品侵权行为,然后从三个典型的建筑作品侵权案例入手,对建筑作品侵权现状进行分析。这些现状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重视不够、缺漏众多,对建筑作品侵权规制也往往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在数字网络时代,数字拷贝的简易性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建筑作品的侵权变得更为复杂,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因此面临新的挑战。第三章,建筑作品的侵权构成。认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例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可以从以下步骤入手:首先必须认定建筑作品自身具有独创性,并且侵权作品是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抄袭;其次侵权作品与建筑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最后侵权作品与建筑作品之间须有因果联系。第四章,具体的建筑作品侵权行为认定。建筑作品的侵权构成确立了建筑作品侵权认定的程式。然而认定一项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却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建筑作品艺术与技术结合的特点既决定了建筑作品侵权行为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又反过来构成了建筑作品侵权认定中所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本文主要从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的复制、发表与署名这三类较为普遍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性质界定。建筑作品的复制问题涉及到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些特殊的行为样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侵权行为,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建筑作品的发表与署名也存在不同于传统著作权客体的独特规则。但是所有的规则都可以归因为一点,即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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