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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新民事诉讼法通过,其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12条以及第113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指明了方向,然而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如何处罚,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律实践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可谓乱象丛生。因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进行探讨,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既往的虚假诉讼刑法规制实践和理论无法对虚假讼诉行为做出正确的定罪量刑,虚假诉讼行为应当独立定罪。该罪的罪名为共谋骗取民事判决、裁定、诉讼调解书、仲裁裁决罪。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体为正常的民事司法秩序,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客观方面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诉讼调解书、仲裁裁决。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结果加重法定刑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该罪应为行为犯,对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当采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全文共计20000余字,分为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新民诉视野下的虚假诉讼。该部分首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与滥用诉权几个概念进行辨析,以明确本文要讨讼的虚假诉讼的概念;其次,结合新民诉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以方便下文的论述;最后,论述新民讼将虚假讼诉讼入刑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既往虚假诉讼刑法规制进行分析。以新民诉的视角审视前人提出的关于虚假诉讼该如何定罪的观点,主要分析学术界目前较流行的诈骗说、敲诈勒索说、无罪说,只处罚犯罪手段的学说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是分析在刑法未对虚假讼诉问题进行专门规制之前,我国法官在对虚假讼诉进行法的续造会存在的缺陷,以及现在我国司法界对虚假讼诉的刑事惩罚的不足之处以及对该行为同案不同判会造成的影响,论证虚假诉讼独立成罪的可行性;其次,是从比较法的视野来引例探讨新加坡、意大利两国对虚假诉讼独立成罪的规定,以给我国虚假诉讼独立成罪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了解决现状问题而大胆提出我国虚假诉讼独立成罪的具体设想,围绕该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刑罚裁量、一罪与数罪等情况进一步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