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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提出了修改方案。 虽然《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实施只有短短的八年时间,但是,由于其本身是探索性立法,缺乏丰富的理论支撑和实践佐证,条例文本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这几年各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迅速发展,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框架内难以有效解决。因此,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对这些制度性、机制性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从文本的角度、实践的角度和法规功能的角度,阐述修改《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必要性,分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现状,指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实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明确了文本分析、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概括了本文的四点创新,即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双证制”,确立了行政执法规范和较为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及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制。 第二部分,《重庆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重庆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存在对行政执法规范、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规定过于笼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定义不够明晰和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不准确等问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实践中,又存在责任追究不落实、评议考核缺乏科学性、行政执法职责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本部分从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发育不够充分、立法经验不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快速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修改《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思路。修改后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分七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概念等;第二章为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概念、范围,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取得条件等;第三章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分别就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等的建立作出具体规范;第四章为行政执法责任,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内设机构及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分别进行规范;第五章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及奖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方式、考核结果的运用作规范;第六章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为附则,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及相关问题。 第四部分,《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改稿文本。本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修改建议稿。 第五部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构架。以100分制为基础,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及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评议考核制度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