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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航运界和司法界都留传着船级社免责的惯例,然而近年来数起大型船舶油类泄漏造成灾难性生态污染事件的发生,却让国际各界对此免责传统及该传统依据的抗辩理由产生质疑。作为航运界不可或缺的组织,海洋环境和海上安全的重要保卫者,到底应该如何判定船级社在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第三方责任?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含义以及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由长期谨慎阶段到短暂松动阶段再至恢复保守阶段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详细剖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的主要抗辩理由。本章共包括非缔约国无管辖权、《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第Ⅲ(4)条的适用和国家豁免理论三个部分,通过对CLC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理论的系统阐述,确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可以依据和不可受益的抗辩理由。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中国法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的第三方责任。本章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中国法下涉外和非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问题。第四部分系统探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发展趋势。本章详细的介绍了油污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对船级的强烈反应,并结合船级社的性质及立法现状大胆地对船级社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深入研究,能为航运界和司法界确定船级社的侵权责任起到借鉴作用,并最终对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