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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途径,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制度和方式。在我国,仲裁作为一项从西方移植的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国的民商事仲裁现行模式的正式确立应以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正式颁布为界。在这一时刻,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终于起步。自《仲裁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关于仲裁制度、仲裁理论研究也不断上升。《仲裁法》的制定,为我国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发展形成了法律基础,在我国仲裁发展史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建设向着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极大推进了仲裁制度建设。但是,在仲裁理论研究领域,理论界绝大多数的学者对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给予了很大的质疑,呼吁"去行政化",即仲裁制度应当是纯民间性,应当放弃当前的行政色彩,并对现在的仲裁制度性质和仲裁机构组成方式提出了很多脱离中国仲裁现状的批评意见,这并不利于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本文从分析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民间性入手,首先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民商事仲裁制度现状,剖析我国现阶段民商事仲裁制度行政化和民间性的争议根源。其次,一是重点分析我国现阶段民商事仲裁制度行政色彩的成因,主要是分析我国现阶段民商事仲裁制度产生的基础、法治环境对仲裁制度的影响和目前仲裁机构管理模式;二是主要分析当事人的自愿性对我国现阶段民商事仲裁制度民间性特点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制度民间性最直接的元素,指出当事人的自愿性在仲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的不可替代性;三是通过分析我国仲裁制度公信力的来源来说明我国现阶段仲裁制度的模式是符合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四是通过分析随时可引入的临时仲裁制度来印证我国现阶段仲裁制度的民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