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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指在自然界中能够得到有规律补充、可循环再生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能等,具有在使用时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为零或接近为零的特点,是人类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和希望所在。发展可再生性能源,一方面可以缓解由于使用化石能源带来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补充现有能源的不足,调整现有能源的利用结构;另一方面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还可以解决化石能源消耗面临枯竭性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起到净化环境效用,具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因此,为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可采用庇古税制(津贴)方案,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代理购买以及金融支持等措施。由于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除水电)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其电力产品成本偏高,与常规化石能源电力产品相比不具备市场竞争力,解决其产品市场出口通道是政府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一个重要措施。发达国家对于再生能源发电电力入网的配额制是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发展再生能源中建立产权激励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机制,它能够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并持续地投入到再生能源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中来;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关系,再生能源经济主体谋取合法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其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够顺利实行;建立完善的产权和产权交易制度还可以形成多种形式的资本在再生能源产业市场上有进有退、合理流转的机制,优化资源在再生能源市场中的配置,促进各种资本在再生能源产业市场上有序地运行;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约束再生能源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明确责、权、利关系,激励其以“经济人”身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综合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再生能源产业的成功经验,为激励我国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完善我国再生能源产业政策,增加再生能源产品在我国能源利用结构中的比例,真正实现能源可持续利用目标,我国政府应从再生能源产品市场激励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定价机制、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主体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经济补偿激励政策、再生能源产业资源流动机制以及再生能源产业管理与服务体系联动机制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激励再生能源市场规模化、产业化,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