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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城市流转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是土地资源竞争配置的结果。相对于市地而言,农业用地的效益较低,因此,农地就有向城市转移的冲动。但是,农地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巨大的非经济价值,而且农地城市流转具有不可逆性,相对于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退耕来说,农地城市流转对农地更加具有破坏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农地城市流转也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种代价。在我国城市化加速推进阶段,怎样降低这种代价以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发展正常用地的需求,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土地市场发育充分的国家,农地城市流转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其市场行为人主要有四类人:前土地所有者、中间人、最终消费者和市场协调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进行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而农民集体土地不可直接进入市场,只有经过国家征用(或征收),变更土地所有权,才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此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即农地城市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征用或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我国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属于政府行为。因此,要解决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大量优质农地流失的现实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尤为重要。 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对农地城市流转及其决策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以农地价值理论、不确定决策理论以及规模经济原理等为依据,运用系统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对武汉市20多年的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揭示了耕地演变规律与驱动机制。其后,在分析了农地城市流转时空效率的基础上,对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理论、规模决策以及区位决策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政府多目标条件下农地城市流转规模决策模型,最后利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构建了武汉市农地城市流转区位排序模糊综合评判决策模型,并进行了具体的应用。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武汉市农地城市流转的主要驱动因子为经济发展因子、农业科技进步因子以及人口压力因子等:(2)武汉市农地城市流转与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3)农地具有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而且随着农地向城市转移,农地的一些价值也将转移甚至消失。因此,要保护好有限的农地,必须将非使用价值纳入决策模型。(4)在我国,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属于政府行为,其农地城市流转决策是一种多目标决策,对于理性政府而言,农地城市流转的效用不单取决于经济收益的多少,而是所有目标共同产生的效用。因此,政府进行农地城市流转规模决策时,其效用指标的选取要注重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与生态因素的结合,同时,农地城市流转是一项综合决策,主因素决定模型不适合此问题的决策排序;(5)不同用途的土地对其区位的要求不同,因此,区位的选择也是农地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