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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的智力创作结果。为了填补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立法空白,版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明确将实用艺术品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实用艺术品保护中必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排除对实用功能的保护。分离原则是指实用艺术品的美学要素可与功能要素相分离,也即实用艺术品的美学要素不是由功能所决定时,实用艺术品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适用分离原则前,应当考察涉案作品是否为实用艺术品,只包含外观产生的美学功能的物品不是实用艺术品的范畴。本文通过引用中外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及美国对分离原则的适用情况,比较分离原则的各种适用规则的利弊。分离原则的适用应当关注实用艺术品的特殊性和分离原则的内涵,秉承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及“混合原则”两大原则的精神。如果存在多种替代性设计,可以达到实用艺术品相同的功能,那么实用艺术品就满足了分离原则,这种美学设计要素就具有可版权性。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目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方法等,通过撰写本文可以剖析司法实践中适用分离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明晰分离原则的合理适用规则。正文部分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分析我国司法实践适用分离原则的现状,对分离原则的概念和分类做出界定,提炼出我国司法实践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典型观点,指出我国在分离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美国司法实践对分离原则的适用,美国提出“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的背景,及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多种检验标准。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的适用规则评析,在探析实用艺术品特殊性和分离原则内涵的基础上,得出我国适用分离原则的合理路径,包括分离原则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规则。结语部分结合前三章对实践案例的分析与比较,对我国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中如何适用分离原则做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