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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合同责任相比,证券合同责任中第三人对合同内容承担法定义务、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率更高、合同行为更容易导致侵权损害结果的产生。但是,我国法律对证券合同责任的规定却不到位。奉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合同法》在立法时并没有将证券合同具体纳入其调整范围,这就导致证券合同责任只限于其原则性的规定。而《证券法》是证券交易监管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证券法以设定证券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要少得多。在仅有的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的条文中,又以规定证券侵权责任为主,只有极少部分条文涉及证券合同责任。本文从梳理证券法中合同的基本理论入手,辨析了证券合同责任的特征,检讨我国相关证券合同责任立法的缺失,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证券合同责任的具体立法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证券法中合同的基本理论”。厘清了证券法中合同的特征,围绕证券发行认购合同等八种主要的证券合同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证券合同责任所具有的第三人对合同内容承担法定义务、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率更高、合同行为更容易导致侵权损害结果的产生的特征。第二部分:“我国证券法中合同责任的立法困局”。盘点我国《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两个方面关于证券合同责任的规定以及存在的法律缺陷,重点分析了非法发行的民事责任界限不清、承销商和保荐机构违约的民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上市公司收购违约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制度及其合同责任规定的缺失以及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合同责任规定的缺失等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我国证券法中合同责任的立法建议”。论述了完善证券法中合同责任的必要性,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证券合同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借鉴,指出完善证券法中合同责任需遵循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对第三人法定义务的设定要仔细斟酌、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等原则,重点从增加对非法发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对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方面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要进行补充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法中合同责任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