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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信心,而影响投资者信心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证券市场信息环境。一个证券市场若其拥有良好信息披露制度,且该制度被较为彻底执行,能够保证证券发行人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证券的基本的知情权,那么这种证券市场被投资者认为是值得信任的市场,只有这样的证券市场才能长久留住投资者,让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相对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快,但证券市场所暴露的问题也更多、更严重,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选择性信息披露等。前三个问题历来因其对证券市场影响明显、破坏大,早己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但选择性信息披露因其法律性质不明,对证券市场影响不显著,牵涉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供给而迟迟未受到应有的监管。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法经济学等方法,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该行为性质、危害、监管依据、如何监管展开研究:首先,本文第一部分对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性质进行了界定,通过相似概念之间的比较探查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特点、本质,以及该行为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害,从而得出选择性信息披露存在成为内幕交易前奏的可能,性质极为类似信息泄露行为,增加证券市场不公平交易风险的结论。其次,第二部分探讨了对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的争议,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现实依据和法理基础。主要观点是该行为已成为证券市场“潜规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公平,在法理上其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基于此应对其进行监管;第三大部分主要对美国和欧盟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考察,具体考察了美国、欧盟的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主体、监管方法、执法情况等,通过我国与美国、欧盟相关的立法、执法实践比较分析,为对我国的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提供借鉴。最后,即本文第四部分,通过总结我国现存的相关监管规则,典型监管实践,再结合域外相关立法执法比较发现我国在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环境宽松、监管主体缺位、监管理念不明、监管规则缺失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