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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不论是对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购买保险。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兴起,占据大量份额。网络保险合同是网络保险交易的核心,关系着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但由于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市场还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网络保险合同在立法、监管以及订立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为了使网络保险合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方法,以期实现完善网络保险合同法律规制之目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保险合同的要义。该部分在全面研究网络保险的演进及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法律关系进行了系统阐释。网络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完成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等活动的行为;其特征为虚拟性、特殊要式性、直接性、时效性等;其法律关系包括网络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网络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客体是网络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内容是网络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第二部分是网络保险合同法律调整的现状及其不足。本部分对与网络保险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分析,发现其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相关规定缺少、法律调整较为分散、法律规定多原则性等不足;在监管上存在投保人保护制度不完备、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第三部分是网络保险合同订立面临的法律风险。本部分认为网络保险合同订立面临成立及生效界点模糊、主体责任分配不明、义务规定不清法律风险。其中,合同成立及生效界点模糊表现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的时间不明确。主体责任分配不明包括投保人主体不适格、投保人身份无法判明以及投保人要约难撤回。义务规定不清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不明和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不统一。第四部分是网络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本部分认为网络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包括网络保险合同的立法完善、网络保险合同监管制度的构建和网络保险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就立法规制完善而言,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保险法律体系和加快网络保险合同的专门立法。就监管制度构建而言,应当强化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完善投保人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和加大网络保险第三方平台监管力度。就合同订立风险防范措施而言,应当厘清网络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界点、确认投保人主体适格、确定投保人身份、确立投保人要约撤回规则、明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统一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