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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使得我国轻微刑事犯罪频发;另一方面,已实行五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行为为犯罪,诸如扒窃、酒驾等。愈来愈多的违法行为被纳入犯罪的领域,使得现实生活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因此,为实现程序分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创建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必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在促进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适应实体法的发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细化被告人认罪程序,实现刑事程序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展开。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机制、量刑程序及值班律师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积累先进做法和优秀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显示,刑事速裁程序自从试点开始以来,刑事诉讼效率显著提高,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起到促进作用。但由于试点办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粗疏,且试点地区的经验不足,导致刑事速裁程序在实际适用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有待明确、程序的启动机制不健全、对庭审程序的简化不合理、被告人上诉权的规定有欠妥当、值班律师制度落实不到位、量刑程序亟待规制这六个方面。通过对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探究,得出两点主要原因。一是刑事速裁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出现偏差;二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合意性与传统庭审对抗性之间存在矛盾。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第一,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并取消禁止性条件;第二,健全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机制,明确被追诉人与人民检察院享有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权,设置庭前预审听证程序以细化法院启动决定权的操作流程;第三,对现有的刑事速裁庭审程序合理简化,取消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保留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完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机制,建立被告人自愿性保障机制;第四,为被告人保留有限的上诉权;第五,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确定值班律师的地位,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团队建设;第六,对量刑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构建完善的从宽制度和量刑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