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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过去一直被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然而,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变化,电力产业中某些环节的自然垄断特征正在弱化。政府作为规制者如何从规制理念、政府职能、规制机构和政府行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变革,在顺应世界范围内放松经济性规制改革潮流的同时,又不脱离我国具体国情,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电力产业的政府价格规制由来已久,在改革开放之前,电力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这种价格规制由于缺乏经济原理而偏重政治因素,难以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因此,不利于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电力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单纯的依靠政府投资办电已难以满足社会对电力需求的增长,为了刺激多方投资,国家相继出台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和经营期电价政策,以个别成本制定管制价格,即按照电力项目造价和对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制定管制价格。这种电价政策在当时条件下,极大的缓解了电力短缺局面,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原有的规制政策却日益暴露出弊端。因而,电价规制机制已到了必改之关口。本文所研究的是政府管理范畴内的电力产业规制及其价格规制问题,在理论分析与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电力产业现行的规制体系,尤其是对价格规制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论文首先对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动态及规制经济学在电力市场中的运用作了分析,再对中国电力产业的规制现状、规制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电力产业规制的改革和重建进行研究,然后在电价规制方面,从发电企业的价格规制模型和电力销售企业及电力用户方面的价格规制模型两个方面来讨论对我国价格规制模型的构建,在尊重本国电力产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并注意吸取其教训,使价格规制模型能有效反馈电力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价改革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