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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发展模式随着网络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创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电商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交易模式和收入特点,电商企业的会计处理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缺陷和分歧。而收入作为利润来源的基础,对企业来说自然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更好的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准则,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好地发挥其职能。随着我国现行收入准则对电商企业的不适用性表现的愈为明显和突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规范迫在眉睫。为实现国际趋同,2014年5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联合收入准则,该准则在收入概念、确认基础、确认和计量方法、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而在我国,不仅准则本身存在缺陷,而且企业在应用准则进行实务处理时也存在各种问题和分歧,基于此,我国财务部会计司于2015年底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当前收入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部分阐述了电商企业的分类及各类企业的收入来源,并对收入相关准则进行系统地梳理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对电商企业采用现行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确认与计量时存在的问题及分歧进行总结,并对准则本身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对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建议;第五部分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总结。本文采用准则层面和应用层面双管齐下的独特视角,对电商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对征求意见稿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的意见。针对企业未能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对于自营类企业,企业应设置“虚拟账户存款——支付宝”会计科目专门对虚拟账户进行核算,并统一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进行收入确认;(2)对于网游类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应当基于控制权转移,规范虚拟货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二要拆分不同履约义务,对奖励的虚拟货币进行会计处理,三要合理预估履约可能性,明确虚拟货币沉淀收入确认时点,四要突出真实性要求,确定收入摊销期间;(3)对于团购类企业,应在义务实质性完成的时点进行收入确认,并明晰代理人地位,采用净额法进行收入核算。同时,本文对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建议:(1)注意完善对相关会计估计的规范;(2)应将“若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相差太多时,应重新审查合同和交易方,并对价格做出公允公正的调整”纳入准则规范中;(3)关注“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4)应加快对专属于各行业的收入会计处理指南的制定,对各行业会计处理中仍未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