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中的取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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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和五章组成,15万余字。引言指出,立法确认是秘侦取证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双赢的有效路径。一方面,秘侦取证是侦查取证的重要方面,其实践必要性受到各国侦查实践的共同认可。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特殊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严重、组织严密、犯罪手段隐蔽化和智能化、反侦查能力强、犯罪跨国化等现状。公开取证在打击特殊犯罪时往往无法奏效,秘侦取证则凭借自身优势在特殊犯罪侦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秘侦取证对公民权益的侵害较为明显。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秘侦取证在人权保护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的协调,秘侦取证立法确认成为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有效路径。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有助于侦查人员通过秘侦取证有效地打击特殊犯罪。同时,秘侦取证立法确认主要借助以下途径实现人权保护:一是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定秘侦取证的适用范围、条件等,将其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使用;二是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合理地设计秘侦取证行为的具体实施程序、方法等,尽量地避免或减轻对人权的侵害程度。第一章从五个方面对秘密侦查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为秘侦取证问题研究奠定话语基础。秘侦取证问题的研究源于并始于秘密侦查。本章首先对秘密侦查进行简要界定,即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有效获取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和收集侦查线索,在以犯罪嫌疑人为主要对象的相对人不知悉侦查意图的情况下开展的侦查。本章接着阐述秘密侦查结构、秘密侦查分类以及秘密侦查特点。秘密侦查结构从侦查主体、对象、方式和目的四个方面对秘密侦查进行较深入的阐释。秘密侦查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秘密力量则是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参与秘密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是秘密侦查的主要对象,秘密侦查在少数情形下可针对第三人实施。秘密侦查实施过程强调对侦查对象保守侦查意图的秘密。秘密侦查目的则包括获取证据、查缉嫌疑人和收集侦查线索。文章根据不同标准探讨了秘密侦查分类。分类标准包括:实施主体的不同;实施主体与侦查对象接触方式的不同:实施主体是否积极向侦查对象施加影响;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运用技术设备;实施过程是否侵害公民重要权益;侦查目的的不同。本章较为详细地阐述了秘密侦查特点,主要包括程序规范性、策划谋略性、实施隐蔽性和方式多样性。秘密侦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但法律规制具体秘密侦查行为时却区别对待。秘密侦查在策划时往往需要运用侦查策略。秘密侦查在实施过程中强调对嫌疑人和社会公众的保密。秘密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灵活多变。秘密侦查特点共同促成其在侦破特殊案件时能够实现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双赢。本章最后着重论述了比较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以便将秘密侦查置于国际环境中进行考察,尽量从理论、立法和实践诸方面找到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秘密侦查的国际趋势并得出了相应结论:不同诉讼模式下的秘密侦查虽然出现渗和趋势,但最终仍然是“和而不同”。各国在构建秘密侦查时应当尊重国际刑事司法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则应根据各自的国情设计符合本国需要的秘密侦查制度。这一结论正是本文落脚点——构建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对几种主要秘侦取证行为进行代表性研究,这是秘侦取证问题研究的根基所在。秘密侦查中的取证问题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秘密侦查基本内容是研究秘侦取证问题的起点,但它并不包含这一问题的全部。秘侦取证问题的研究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秘侦取证行为及其成果。秘侦取证行为是在秘密侦查制度规范下的一种取证手段;由于秘密侦查本身的复杂性,秘密侦查中的取证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对不同种类秘侦取证行为的研究,本文采用了代表性研究方法,集中分析了四种秘侦取证行为,即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力量在秘密侦查中的运用以及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本章首先阐述的是卧底侦查,它是一种以身份欺骗作为主要手段的秘密侦查行为。在卧底侦查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结合运用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获取证据。与秘密力量的运用相比,卧底侦查在取证上有着自身的优势。然而,卧底侦查对公民人权将造成明显侵害,侦查人员在人身安全上也将面临严重威胁;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为了确保卧底侦查的顺利开展,有些国家立法在必要范围内明确豁免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文章接着论述诱惑侦查这一秘侦取证行为。诱惑侦查的实施目的是控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法官在认定诱惑侦查时关注侦查人员是“提供机会”还是“诱发犯意”。为了辨析这一问题,适用侦查行为“积极与消极”二分法是不可行的。诱惑侦查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随意的道德检测是不允许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合理根据是侦查人员善意的佐证。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法官在实务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和中止程序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本章还对秘密力量的运用进行简略的阐述。秘密力量提供的情报直接推动侦查工作的开展,其还可能参与秘侦取证行为的实施。秘密力量接受侦查人员的指挥,其行为区别于普通公民自发实施的秘密行为;行为结果由侦查人员承担。有些国家尝试在必要范围内豁免秘密力量的违法行为,以便保障秘密力量行为的有效实施。此外,侦查人员在控制、运用秘密力量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秘密力量自身也面临着人身安全等的威胁。本章最后分析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该侦查行为是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结合产物。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现状,技术性秘侦取证在种类上呈现出不断推陈出新的局面。法律规制监听等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时,总是试图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之间尽量实现均衡。对于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的实施方法,侦查立法、执法都致力于实现对公民权益侵害的最小化以及对实体真实的保障。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一再重申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应当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等;然而,其缔约国对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回应力度却很有限。第三章从比较法视野对秘取证据进行分析,通过对秘侦取证行为成果的探讨进一步展现秘侦取证问题的研究意义。本章从分析秘取证据的种类开始,主要阐述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陈述。文章接着论述秘取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法官判断证据可采性所依据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证据与本案相关、证据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这些因素将作为实务中秘侦取证行为的指导规则而发挥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是其可采性的两大立足点,行为合法则是指秘密侦查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取证。法官在实务中综合运用这些因素的状况印证了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一种观点,即并非不合理或是违法收集的秘取证据必定不具有可采性。法官通常是在违法秘侦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或是实质性损害司法廉正的情况下才排除秘取证据。关于秘取证据的开示问题,本文以秘密力量身份披露作为切入点,揭示了公正审判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均衡的原理。这实质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内在矛盾的另一种演绎形式。对于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法律救济,本文重点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指出这一规则并非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必然救济方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中止程序的比较,说明证据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并不足以达到惩戒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效果。第四章阐述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缺失及其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秘侦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家安全法、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秘侦取证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秘侦取证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秘侦取证行为立法缺失的状况使得秘侦取证行为获取的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而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使用。秘侦取证行为在运用过程中具有程序前置特点,成为法定取证行为的前置行为。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缺失同时带来了观念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不利影响。在观念层面上,我国秘侦取证现状妨碍侦查法治意识的确立和普及。在操作层面上,既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人权保障。作为法定取证行为的前置行为,秘侦取证行为的程序前置性决定了侦查实践中“二次取证”的必要。“二次取证”直接妨碍了侦查效率的提高,有时甚至导致侦查僵局的形成;同时,它使得公民权利将遭遇“二次侵害”。另外,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秘侦取证行为,这不利于保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导致侦查人员无法享有正当的职务豁免权。第五章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这是秘侦取证问题研究的落脚点所在,也是推进我国侦查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秘侦取证法制化的可行性和制约因素。文章指出,外国秘侦取证法制化的成形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启动,共同营造了我国秘侦取证法制化的现实可行性。相互借鉴不应当追求单纯的同一。在尊重国际刑事司法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我国秘侦取证制度应当根据自身的国情进行具体设计。关于我国秘侦取证法制化的制约因素,文章论述了安全价值观、权力本位观和我国现行宪政框架三个方面。接着,本章较为细致地探讨了我国秘侦取证法制化的基础理论。目前,我国秘侦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由刑事诉讼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共同承担,刑事诉讼法是秘侦取证行为适用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秘侦取证行为是职权性活动,法律授权构成秘侦取证法制化的关键所在。关于秘侦取证行为的法律要件,文章重点论述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合理根据以及审批方式。授权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共同勾勒出秘侦取证行为的法律版图。对于法律规则的设置,文章认为授权性规则可适度模糊,而禁止性规则必须绝对明确。本章最后探讨我国秘侦取证行为的立法构想。刑事诉讼法在规制秘侦取证行为时,应当采用明确授权和概括授权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从总体上说,刑事诉讼法对秘侦取证行为的规范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以明确授权方式规范卧底侦查、诱惑侦查和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二是以概括授权方式规范跟踪盯梢等任意性秘侦取证行为和秘密力量的运用。秘密力量在秘密侦查中的运用虽然是强制性秘侦取证行为,但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不宜采用明确授权方式进行规制。不同秘侦取证行为的具体规制采用求同存异的做法。卧底侦查、诱惑侦查和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只能在一般侦查行为无法奏效的情形下使用。侦查人员申请实施时应当具有合理根据的前提。秘侦取证行为获取的材料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卧底侦查、诱惑侦查和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则存在差异。对于适用范围,卧底侦查的运用应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诱惑侦查居中,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最小。对于适用程序,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建议实行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做法,而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建议实行检察机关外部审批做法。此外,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在维权保密方面以及获取材料的保全、使用、销毁等方面有着自身的要求。秘侦取证行为的立法完善离不开证据规则的配套设置。证据规则是审判程序真正运作的前提条件。对于我国秘侦取证行为,需要配套的证据规则主要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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