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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湿地在涵养水源、抗洪蓄洪、河道通航等方面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享有“自然闸门”、“物种宝藏库”等美誉。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和相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致使河流湿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湿地立法,并在河流湿地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为止我国湿地保护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类型湿地处于保护整体的边缘位置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因此,以河流湿地为媒介充分认识类型湿地保护制度构建、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河流湿地的相关叙述,通过对河流湿地国内外研究的介绍,阐述河流湿地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为后文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对策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河流湿地概述,对河流湿地的概念、界定范围、及相关法制建设历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河流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相区分,体现河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还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对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阐述,希望通过我国河流湿地法律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缺失;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健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破坏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执法主体过多造成执法权属不明;河流湿地保护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介绍,从澳大利亚墨累河、美国密西西比河、德国莱茵河沿岸等对河流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成功经验的梳理,得出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启示: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过程中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助;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建立流域共管机制。第五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全国性湿地立法;明确河流湿地权属;建立健全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设立重点流域专门法院;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构建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和补偿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