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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占有的解释问题,理论上存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之争,形式解释论者主张应当从语言论逻辑出发,仅将非法占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实质解释论者主张从集资诈骗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法益出发,将非法占有的解释与法益结合。实质解释因从犯罪本质出发对非法占有作出解释,克服了刑法条文表述模糊的困难,因而应当得到提倡。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对认定集资诈骗罪是否成立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实质解释的原理,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并不适宜将非法占有视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从国外对于非法占有适用的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主要是从所有权损害的角度出发,因而具有实质解释的特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具有非法占有本金的意图,即具有不返还本金的目的;(2)具有非法占有利息的意图,即具有不付息的目的。在集资诈骗罪中,研究非法占有的意义在于:判定是否入罪及既遂、区分此罪与彼罪、影射犯罪对象及犯罪客体和指导刑事处罚。非法占有的认定因素大致包含8个方面,在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并不能仅仅采用由果溯因的思维模式,而应当对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评判,除了需要考虑行为人实际的结果之外,还要考虑其他客观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