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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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经济法制度,也是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观念,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体现,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本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比较分析了“召回”与几个相似概念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通过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调整对象和制度的设计实施中所体现的实质公平、社会本位等观念,指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的第二个部分简介这些国家的召回法律制度的设计并在立法模式,召回方式,召回条件,召回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有益的经验。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的评析。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与产品质量联系紧密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条文,仅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家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涉及召回的规定,在食品药品等产品领域进行了可贵的尝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召回制度,人们对于召回制度还有一些模糊认识,立法的思路还不清晰,召回制度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汽车产品,过于狭窄,各部门、地区各有各的规定,召回制度不统一协调。通过对国外经验和我国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上的探索的总结,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计。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建立一般法与特殊法相结合的立法体系,同时对我国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与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法规相协调,构成一个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对产品安全及检测标准进行适时修订,必要的成立专家委员会,关注国际上产品安全标准修改的动态,及时更新国家标准。关于使用召回制度的产品范围,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在理论上都可以适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除此以外,初级农产品也是召回的产品范围。召回主体在召回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报告义务,通知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进行召回等义务。职能部门的监管是召回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明确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并规范主管机关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中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实时修订产品安全及检测标准,组织建立检测机构,建立和管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监督召回的过程及建立召回后召回效果的评估体系,对违反召回法律法规的,进行多种形式的责任追究等。建立农产品追溯机制,以顺利实施农产品的召回。建议建立企业自主召回和政府强制召回相结合的召回制度并对召回的程序进行了设计。最后关于法律责任的完善,笔者认为在行政责任上,应加大惩罚力度和运用多种形式的责任追究,必要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提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增大违法的成本,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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