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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正确认识是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重要前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限于合法婚姻当事人,排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基于该同一法律关系的继承人之外的人适用该制度的可能性;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限于夫妻内部的财产分配关系,排除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顾虑;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的体现,其法律效力应该得到承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标的物,一般可以进行流转,流转在一定的场合下会导致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分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对内效力决定了其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出发点,对外效力则以保护法律物权为出发点。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划分依据是规范的主体不同:对外效力的一方主体是法律物权人,另一方主体是分割协议当事人(含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继承人)之外的与法律物权人进行有偿交易行为且已经根据法定的公示形式取得了标的物权利的善意相对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根本上调整的是财产关系而非身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共有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解决夫妻财产问题方面具有一致性,此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得到印证。三者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的问题上是一致的,婚姻内部财产关系是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制一般性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持谦抑性,关键在于判断此种财产关系是否具有人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