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察制度的合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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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社会管治中作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现代政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公共职能,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在创建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我们偏向强调对一般性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对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重视不够,有关监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当代监督行政的实践表明,一国既要继续改革和发展更多的外部监督力量,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互补不足,才能增强整体功能和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作用。我国监察机构属于行政序列,经常参与政府行政事务,享有行政信息的对称性,熟悉行政业务的程序和操作,因此应充分发挥其在这方面的监督优势,有效弥补外部监督组织对行政机构监督的弊端和局限性。  本文试从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监察的理论意义及其在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定位。通过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以及近代国外监察制度的特点研究论证,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有益方面。通过具体分析我国行政监察现状,现行制度在监察主体地位、组织体制独立性、监察运行机制、监察范围、权力配置及立法规范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阻碍了行政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四个方面的针对性合理建构意见:一是改革和完善行政监察组织体制,包括改革领导体制和任命方式,建立和完善监察专员制度及监审合一制度;二是完善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包括扩大监察对象、管辖范围,完善专项执法监察的程序,建立信息公开监察,构建和完善电子化行政监察系统;三是强化和扩大监察职权,立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一定司法权、刑事侦察权和更大的处分权,增设人事同意权和财产申报审查权;四是完善行政监察及配套立法,包括推进行政监察的法制化,尽快制定和完善与行政监察相配套的监督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等。希望这能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提供较重要的理论参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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