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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是市场经济的“第一公敌”,是各国反垄断法必须根除的行为。因此,作为各国经济领域的宪法的反垄断法,都把卡特尔当作其首要任务进行规制。中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同样对垄断协议即卡特尔行为进行了规制。从垄断协议的概念、种类、除外适用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立法规制。澳大利亚早在1906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的规制也有一百年的历史了,在最新出台的《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中将卡特尔规制摆在重要地位。其将卡特尔单独设立一章对卡特尔的种类、除外适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制。在中澳两国经济和文化交流频繁背景下,法律的交流与借鉴非常重要。通过对澳大利亚反垄断卡特尔规制的立法概况的展开,对澳卡特尔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发展进行阐述,对澳大利亚卡特尔规制有一个全面地认识。接着对中澳两国卡特尔规制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研究,主要从中澳反垄断卡特尔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种类、法律责任及宽恕制度四个方面进行对比与分析。通过比较两国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异同,可以看出,中澳两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主体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并且既包括处于同一交易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包括不同交易阶段的经营者。澳大利亚同时使用了合同和协议的卡特尔行为的表现方式,而中国只使用了协议而未同时使用合同。两国对卡特尔的处罚都包含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区别还在于澳大利亚将刑事制裁措施纳入卡特尔法律责任,对卡特尔的制裁非常严厉,中国却没有将卡特尔刑事化,制裁力度不足。澳大利亚出台了专门针对卡特尔行为执行宽大政策的说明指南,明确规定了宽恕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中国反垄断法对宽恕制度的规定很简单、笼统,实体立法有待完善。但是,中澳两国卡特尔规制的立法现状的差异是由立法观念、实践经验和现实国情所决定的。通过对澳大利亚卡特尔规制立法经验的借鉴,同时参照国际上主流的卡特尔规制的立法,最后针对中国反垄断卡特尔规制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可以从构建刑事制裁措施、完善宽恕制度、加快出台实施细则和说明指南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