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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的论争是近年来一个比较热门的刑法理论问题。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的对立,并不是一个新的论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刑事法治的进步,这样一个涉及刑法基本立场的问题被诸位学者重新摆上台面。先是邓子滨研究员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与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于2009年几乎同时出版,再是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和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两篇针锋相对的重量级文章同时出现在《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上,标志着这场我国刑法学前所未见的“学派之争”的正式展开。本文首先肯定了这种学派争鸣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接着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分别展开论述,旨在理清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矛盾层级和根本分歧,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各层级的理论冲突作出评说,以指出实质刑法观在当前中国法治发展阶段的弱点与形式刑法观相应的强点。其中,宏观的层面上,本文将通过价值分析和横纵对比,确定中国急需建立形式法治国、不能跳过形式直接追求实质法治空中楼阁的时代现状;中观层面上,延续宏观的立场,认为形式理性的建设是目前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进而在微观层面上,出于对规范漏洞的尊重以及对解释的慎重,选择了形式优先实质的形式解释论。至此,笔者对于形式刑法立场的选择基本完成。本文的三层次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宏观的价值与时代梳理,将为中观与微观的分析奠定基调,中观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梳理,将在宏观的基调下为微观的分析指明方向,而微观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述,则体现了宏观与中观的相应结论。三个维度将共同指向对于形式刑法理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