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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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是指为了弥补药品临床试验和行政审评审批造成的专利有效期减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给药品专利批准一段额外专利期限,来增加药品发明市场独占期的制度,目的是鼓励原研药企业的研发积极性。该制度肇始于美国1984年通过的Hatch-Waxman法案,随后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为激励药品行业的发展也相继引入该制度。近年,我国医药行业发展快速,消费市场广阔,药品领域的创新水平、创新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同时各项国际协议中也都鼓励确立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我国顺应发展趋势,在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新《专利法》)中正式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该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这表示建立该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已经确定,但相关的制度规则还没有形成定论,故在我国落实该制度尚需要细化相关内容,为了让我国实施该制度达到最佳效果,本文通过比较域外经验、分析我国药品行业的现状,为我国制度的运行机制设计了细化方案。本论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源起和国际化发展,通过对该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明晰其立法初衷和目标。然后分析我国引入该制度的路径以及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归纳总结我国补偿制度的研究现状和成果,明确本论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先分析我国引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再剖析我国引入制度的价值目标,为我国设计具体的制度实施细则提供价值指引。第三部分通过审视新《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方面分析我国在制度规定中的特色,在融合各国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兼顾了我国的国情和医药发展行业的特色,即纳入中药专利,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另一方面也指出该制度在具体实施操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新药的定义不够明确,专利补偿期间专利效力范围的限缩不清晰,专利期限的计算不够统一与细化,异议程序激励性不够,做出补偿决定的部门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划分等。第四部分从实现我国引入制度的目标角度统筹考虑多方利益的平衡,对补偿制度中“新药”的内涵,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涵义,延长期间专利效力范围的判定,与不合理延迟制度的衔接,延长期限计算方法的协调以及发挥监督程序的激励作用等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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