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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定意义的幕友制度发于明朝中后期,兴盛于清朝。清代刑名幕友因辅佐主官断讼决狱而处于幕友中的首席,并受主官礼遇,在衙署中占重要地位。但因刑幕深居衙署,其真实面目往往不为百姓所识;并因不属于政府人员编制,其具体情形很少在正史中出现。所以,关于刑幕往往只有民间流传,且多数有失偏颇。事实上,刑名幕友几乎包揽了清代从督抚至州县的所有司法事务,并通过自身的职业素养与专业研究规范了清代法律适用,保障了清代司法统一。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前言简要介绍了文章研究对象、研究现状。正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清代刑名幕友概述。简要介绍幕友的历史源流、在清代处于鼎盛的原因,以及刑幕的社会地位及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详细论述清代刑名幕友对法律适用的作用。一、刑名幕友作为隐形的法律职业群体,参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对清代法律适用起着规范作用,促进了清代法律适用的一致、统一。二、刑名幕友师徒传承,对学幕者进行严格的人才筛选、专业的法学教育,保障了司法主体素质。虽然刑幕无相应的国家机制予以规制,但在行业内部有道德规范对刑幕的行为进行约束。三、刑名幕友博考精研,重视经验总结,对司法文书的写作与法律语言的运用进行了研究并规范。四、刑名幕友还致力于法学研究,对律例的注释和案例汇编得到清政府的认可并刊行,是断案定罪的依据与参考。五、在无律例可以依照时,刑名幕友运用儒家经义来办案,注重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的统一,弥补了法律僵化性,在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了简要回顾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