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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公共事务的处理需要借助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区域行政立法具有保障和促进功能,能够为区域治理提供立法上的规范。区域内针对共同事项进行的共同立法称为区域行政立法。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有其必要性,应充分发挥其规范功能、调解功能以及保护性功能。然而,实践中无论是中央行政立法还是地方行政立法都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以及各种问题。在中央立法上,公共政策相较于法律发挥着主导性的功能,缺少区域治理基本法的上位法规范与宏观指导;在地方立法上,地方立法间存在冲突,地方立法间互相不配合、不协调。建议通过一部区域治理基本法,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在区域治理中的立法权限,同时实现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调整模式,更好发挥地方行政立法在区域治理中的积极功能。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的动态分析以及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介绍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基础理论,并且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体现了行政立法在区域治理中的功能;第三章通过对行政立法在区域治理中的现状分析,从中央、地方以及行政立法协调三个角度,提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介绍了美国的州际协定和示范法对我国区域治理的启示,为后一章提出建议做铺垫;第五章介绍了为更好发挥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功能的具体建议,从行政立法和立法协调两个角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积极功能,并利用立法协调来弥补行政立法在区域治理中的消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