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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施行至今已有14年,其间虽未经修改,但仲裁理念正在逐步改变,传统仲裁观念的樊篱正在被不断突破。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已经成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日趋融入人们的生活,仲裁在民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仲裁事项、仲裁主体、仲裁范围等在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的复杂多样化,法学理论的更新,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仲裁在国际民商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以及仲裁理论逐步承认仲裁协议对未签署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不断扩展必然是仲裁制度发展的趋势,这种现象也被称作仲裁的“长臂效应”。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引入长臂效应,有条件的在仲裁案件中吸纳进入第三人制度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经济发展的必然,更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契合了“和谐仲裁”理念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