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中的“通知—反通知”制度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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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线下实体生活的各方面都有被互联网取代的趋势。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是一切均以数据化形式呈现,网络空间数据量极大且用户以匿名形式存在,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权利人仅凭一己之力很难找到侵权行为人。而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拥有技术且掌握关键信息的第三方,在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地位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所广受关注的问题。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禧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其中的“通知-反通知”制度成为平衡著作权保护、促进传播业发展及维系公民言论自由的制度典范,后来世界各国均效仿。而与美国比邻的加拿大却于2012年修改通过了《版权现代化法》(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根据本国自身情况创立了“通知-通知”制度,与传统的“通知-反通知”制度相比,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同时以法国为代表的韩国、新西兰等国则规定了以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振出局”制度。我国除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6条规定了通知制度外,我国法律体系中与通知与反通知相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规定较为零散,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法律位阶最高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也遭到不少学者诟病。本文试图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梳理出“通知-反通知”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思考。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文章背景、问题的提出以及文章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主要研究我国法律中的“通知-反通知”制度,主要讨论了制度的框架、性质、制度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其中以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第三章是域外相关制度,主要从美国的“避风港”制度、法国的“三振出局”制度和加拿大的“通知-通知”制度入手,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势和缺陷。第四章为制度设计篇章,在分析了我国借鉴三种域外制度的可行性后,提出了对《电子商务法》“通知-反通知”制度中的的实施细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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