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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利益诉求出现了多元化,纠纷数量不断增多,大量案件纷纷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为了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人们开始探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低下,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许多被调解人在调解后由于想法的改变又不愿意接受调解的结果,使得调解协议作废,纠纷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这样一方面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另一方面还造成当事人时间和精力上的损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不足。在2007年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第一次出现了“司法确认”这一用语。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最高院于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简称《人民调解法》)、最高院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2012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和2014年最高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使得调解协议能够被司法确认,法规明确了关于调解在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裁决、费用等这些程序的流程和规定,让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处理的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依附,不因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摒弃,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理可据。虽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了法律的保障,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发现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逐步的探索和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待我们探讨研究。全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理论,对司法确认制度的产生背景和概念进行梳理,进而凝练出司法确认制度的立法目的、性质及价值。第二部分内容为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分别阐述法国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审查认定机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制度,最终得到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与上述国家的调解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汲取其它国家调解制度中的精华,运用到我国的调解制度中,使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更好的发展。第三部分内容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状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简单的阐述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立法演变经历的五个阶段,提出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发展和改善做出了肯定。第四部分内容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针对上述部分阐述的不足进行的改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制度,确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和审查规定,最终完善司法确认裁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