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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作为侵财犯罪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因其不仅是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常见犯罪类型,而且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客体,向来被统治者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目前为止将抢劫罪的暴力作为一个主题来研究的著作少之又少,而抢劫罪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分歧和难点。为了服务于司法实践,有效打击抢劫现象,本文以理论和真实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抢劫罪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本文在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抢劫罪暴力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学者们对抢劫罪暴力程度认定标准已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然而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什么情况下是达到了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结合刑法理论界中的学说加以分析。首先,笔者针对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中暴力程度认定标准的理论探讨,进行一个系统地梳理。就抢劫罪中的“暴力”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和阐述,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是最狭义的暴力,并具有现实的有形力、目的的单一性、对象的双重性等特点。1在有关抢劫罪暴力程度认定标准的观点上,笔者分别介绍了刑法理论中相关认定标准的“行为人主观说”、“相对人主观说”和“客观说”,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或“相对人感受方面”直接进行认定,而应当综合考虑暴力的性质,以及从被害人客观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即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但暴力程度并非抽象地表现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必须通过在实质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暴力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具体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指出抢劫罪暴力程度认定标准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影响暴力程度判断的因素,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印证了抢劫罪暴力程度认定标准的“客观说”理论,并对数据予以阐述和解释。在实证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实践认定因素的提炼,罪与非罪、抢劫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进一步提出抢劫罪中暴力程度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本质在于暴力手段隐含的被害人面临的紧迫性危险。根据实证案例分析抢劫罪暴力手段程度的限制,对抢劫罪暴力手段下限程度的争议和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合理之处,并对抢劫罪暴力手段下限的程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文章的最后,根据前文,笔者试图从客观因素和危险紧迫性的角度提出关于抢劫罪中暴力程度司法认定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