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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且与财产利益密不可分,拥有人格与财产的权能交互影响的力量。个人信息增值利用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所在,需要用科学的法律有限理性建构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法律程式切实加以保护。信息的象征使自然人变得抽象化、符号化,然而我们看到的不是抽象的生活,而是一个流动的现实,这个信息化的社会现实突破了我们对法学、符号学与信息学的分类,信息法学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正从无到有的坚决崛起。在“互联网+”时代,想要更加接近社会事物发展的本质,法律的价值须时时挣扎和追寻。鉴于个人信息权独特的人格利益属性,在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民事保护应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约束的框架下,采取民法基本规定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形式,即在未来民法典中应确立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地位,确定其权利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收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删除权。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民事立法是在开放式的信息技术发展场域中建立“有限的规范性”。本文从信息技术和社会事实层面去探讨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规律,归纳出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两大原则为:有限利用原则和自律原则。本文所提出的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民事立法分析,限于对个人信息增值利用所做的法律理论设计以及应用于实践的初步构想。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法律依据建立在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对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民事实践分析论证,将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促进以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权利与责任的置换与配置,以期以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和经济主义的制度激励来刺激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便捷达成。本文通过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实际案例和民事实践分析,推导出有两对突出的矛盾冲突:社会行业利益与个人法益的矛盾、信息财产利益与人格价值保护的矛盾。通过分析矛盾,提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核心命题是建立信息利用促进法。分析论证个人信息的保护民事立法应该以预防为主,通过法律衡平信息主体和信息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除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救济等民法保护方法以外,可诉诸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最后,本文将个人信息增值利用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进行了司法实践应用、法理依据分析、损害风险评估等多方位的论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