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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法律条文作了一些修改,把扒窃作为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普通盗窃相并列的罪状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扒窃正式进入我国刑法范畴,从以前的行政处罚转变为现在的刑事处罚,扒窃进入刑法范畴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和立足国情出发点。但是“扒窃”一词产生于公安一线干警的反扒实务中,从一个日常生活中的词语演变为了一个严谨的刑法意义上的专业术语,伴随而来的问题是突出的;扒窃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尚没有全面而且体系的论述,扒窃对权益的双重侵害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点使扒窃被作为特殊类型的盗窃来研究,给司法实践中扒窃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试图立足于扒窃进入刑法范畴的立法意图和预期效果以及扒窃本身的特殊性,对现有的扒窃观点和争议进行分析研究。期望对什么是扒窃,怎么更具有操作性和准确性的认定扒窃提出一些见解,希望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扒窃认定的争议提供一些帮助,为司法实践中的扒窃认定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法。文章结构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扒窃进行了概述,从扒窃的概念入手,详细解析“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两个扒窃的特征,引入了“贴身禁忌”的观点,吸收了该观点的一些见解,对扒窃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第二部分对扒窃进入我国刑法范畴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概述,从扒窃的特殊社会危害性为切入点,论述了扒窃进入刑法范畴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些扒窃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法理分析,并推出自己对于这些争议的立场;第四部分对司法实践中扒窃的认定提出了一些较合理具体的看法,主要从空间维度和人群维度来作为界定公共场所的标准,从随身携带的范围入手,把随身携带的范围进行限缩,以贴身携带为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扒窃的认定提供一个有效的界定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