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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运用比较和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特点、风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层次,以及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市商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状况和外国创业板监管体系的设计进行分析、比较和阐述,力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咨询文件中关于创业板监管“实际是什么”作出客观陈述,同时辅之“应该是什么”的主观判断,提出了建立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部分创业板市场监管述评 创业板市场就是一国证券主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它是为适应新经济的要求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弥补现有市场功能的缺陷而设立的新市场。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为成长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市场,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所以建立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加强对该市场的监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结合香港创业板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特点和应当树立的正确监管理念。 第二部分创业板市场监管的几个基本问题 实施监管,首先要确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虽然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存在差异、法律制度有别,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标是共同的。该部分关于监管原则重点介绍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和效率原则。关于监管层次,笔者建议对创业板市场实行三层监管,即政府集中统一监管,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和证券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司内部自律监管。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笔者提出应当加强中介机构和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的自律监管。 第三部分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从设立之初就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立法和证券管理的主要内容。创业板市场因其特殊性更应确立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赢得投资者的信任。该部分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且对帕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中信息披露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第四部分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美国NASDAQ市场于1971年首创的,现已被许多发达国家采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中并未采用该制度。该部分对做市商制度进行了评价,阐述了做市商的资格、报价规则、交易委托方式等问题,提出了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思考。 第五部分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创业板中最具创新意义的是引入了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本部分从监管角度介绍了保荐人的资格,职责和任期等问题,特别是对保荐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剖析。对如何确保保荐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及保荐期与大股东股票禁售期的协调等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