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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强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者从事劳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方式对行为人实施改造的教育矫治措施。该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其历史背景是基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生政权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形势、政治形势,为处理当时历史环境下特别存在的反革命、反社会分子而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以阶级斗争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色彩浓厚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适用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在劳教制度存在的中后期,随着国家政策的重心转移,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中后期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在当今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从宏观的国家政策上来看,这一制度也不符合我国当今的法治理念,因此我国于2013年末废止了该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后劳教时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是我国推动法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举,但是废止这一制度绝非意味着一劳永逸,恰恰相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的司法环境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亟待解决,这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规制管控的行为应如何调整、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人员应当如何管理和约束。曾经我国的制裁体系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罚"的三级制裁体系,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成为了"行政处罚-刑罚"的二元制裁体系,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司法活动不仅仅在实际的执法上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罚体系与刑罚体系之间同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制度上的空白,那么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衔接问题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和处理?基于对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独特政治背景与适用宗旨的把握,可得出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教育矫正制度这一结论,同时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使得关于劳教制度的理论研讨主要集中在了我国。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业已展开了对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衔接制度建设的研讨,并基本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一、"扩大犯罪圈"理论。即将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二、独立制度替代论,主张引入或者建构一个独立的制度来代替曾经的劳动教养制度。三、二元分流制裁论。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综合一系列需要考察和衡量的因素予以区分,将这些行为分别纳入到行政处罚与刑罚两大体系之内管控。目前这三种观点在我国的学术界均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将在本文对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这几种观点进行详细地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各观点进行功能检视和可行性的评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来探究出一条以保证我国现有法律结构基本不变,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相对稳定为前提,使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两大体系平稳过渡、科学衔接的可行性路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建构的多重角度出发进行研讨,最终得出一个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环境与建设规律的现实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