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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个人破产失权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部分公私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受到限制。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尤其是自然人这一市场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合法退出市场竞争,并明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是逐步解决免责问题。基于此,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同时与破产免责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个人破产失权也日益成为破产立法研究的重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模式选择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两个角度展开。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本文赞同将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于各单行法中,并同时在破产法中规定个人破产失权的概念以及复权内容。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裁判失权的模式,即自法院作出失权裁判时自然人产生失权的效果。相对于2003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关于个人破产主体的规定,我国个人破产主体也即失权主体应当扩大化,它应当包括商个人和非商个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限制范围可参考国外传统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经验,对破产人的人身权、社会经济权等进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限制破产人的任职资格,即限制其从事经营型、信誉型以及公务型职业,在具体的限制内容上可借鉴我国现有的失信名单制度。为了有效维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确保个人破产失权终结(复权)程序明晰化,保证债务人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及时恢复权利。为了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顺利实施,避免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大影响,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破产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