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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机动车广泛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机动车的普遍使用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隐患。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设立之初,其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化解和分散被保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设立了机动车责任保险。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人们观念的逐步演进,现代机动车责任保险更倾向于保护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考虑到第三人是事故的受害人,并且其多数情况下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机动车责任保险对受害第三人的倾向保护日趋明显。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在法律方面也顺应法律思潮的大方向,愈发有倾向保护受害第三人的表象,但其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这使得第三人的保护犹如隔靴搔痒,不能根治第三人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的问题。仅仅从概念上提出保护受害第三人是不够的,法律应当以其直接规定赋予受害第三人请求权,而不是以各种条件对第三人请求权加以限制。文章从三个部分对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定义、意义、和性质进行了概述,说明了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存在的理论意义。其次,对目前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两个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一是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对受害第三人的赔付应当实行单赔制还是双赔制的问题;二是第三人请求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否冲突的问题。最后,文章指出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如果能够顺利解决我国目前在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上的问题,对法律的进步完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的的标准之一,因此,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权益,从法律上赋予其直接请求权是必要且急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