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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在受到我国国内法调整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而且在GATS规范之外,还要受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多边海运条约和投资条约的制约。本文理清了GATS项下规范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各种法律制度,深入分析和研究了GATS的相关规则、原则,探讨了我国海运服务方面对外开放的实际水平与对外承诺的一致程度,指出了国内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本文对影响我国海运服务的其他国际条约也作了一些分析。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无疑这些规则都是我国海运服务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遵守的,以往的学术论文对此也多有涉及,所不同的是,本文除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外还就海运服务新一轮谈判的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海运服务谈判存在的现实困难,并预测了海运服务谈判的前景,以期能为从事海运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作一定的参考借鉴。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就海运服务方面所作的承诺,以及我国海运服务的现实开放水平,并通过与世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开放海运市场的比较,得出我国海运市场实际开放程度已经相当高的结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承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在国际远洋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内水运输、港口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较高的承诺。接着本文又分析了我国的现实开放水平。通过比较可知,我国海运服务方面的实际开放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在1988年《关于改革我国国际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就取消了货载保留,在1996年交通部《关于答复欧共体在GATS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就正式宣布我国在以后的海运双边协定中不再含有货载分配的内容,而此两项措施目前还有发达国家使用;目前国内规章和有关航运政策已允许外国资本通过与中国合营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这已达到世界较高的开放水平。另外在班轮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方面也与对外开放承诺基本一致。我国在港口服务与收费方面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在税收方面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