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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电影第一次公映,至今一百多年了。电影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在我国,从法律角度看,电影审查具有行政法性,是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电影受众广泛,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如果一些不道德的内容(暴力、色情、吸毒等)不经审查和限制进入电影市场,就很容易导致不良的后果,所以电影必须受到政府的审查管控,但审查管控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和财产权。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我国目前的电影审查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电影产业化的需要,其在主体、标准、程序和救济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审查主体方面,国家的义务存在缺失,电影行业准入门槛高,要求严、缺乏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缺乏电影公益服务;审查标准方面,部分审查标准不合法、部分审查标准不合理、审查标准模糊;审查程序方面,程序不公开、缺乏说理制度、缺乏表决、听证、无记名投票等制度;审查救济方面,救济程序不健全。因此,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法律学界以及电影艺术领域关注的焦点。如何改革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目前学界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各国的电影审查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和政府混合管理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探讨美国和英国的审查模式,从中发现电影分级制度的优点,并分析了我国引入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反思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从审查主体、标准、程序和救济四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审查主体方面,放宽电影行业准入标准、实施财政、金融、税收扶持政策、加强电影公益服务;审查标准方面,健全电影法律法规体系、删除不合理的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方面,公开审查程序、建立听证、表决等制度;审查救济方面,完善文件审查程序、行政救济程序。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