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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增进人民福利而广设公共建筑物,但公共建筑的致害也随之而来。公共建筑物因设置或者管理上存在瑕疵造成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并且复杂,但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的关于公共建筑物致害赔偿的规定,实践中此类案件,一般用民事赔偿解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也不利于确立国家负责的精神。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共建筑物致害。事实上,公共建筑物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共建筑物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公共建筑物致害赔偿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进行讨论研究。另外,从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几个方面来看,也存在着是否将公共建筑物施致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当中的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