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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 医疗卫生服务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以及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给医患双方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和危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百姓关注的热点,医疗机构管理和运行中的难点,政府部门竭力想解决的焦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给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新的课题。浙江省兰溪市人民医院对1998~2002年以经济赔偿方式结案的医疗纠纷参照新《条例》进行了分析,为评价县市级综合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合理性提供了大量原始材料,成为本次研究的样本。 研究目的 以《条例》为参照标准,对医疗纠纷案例重新定性和匡算赔款额,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比较与原处理的差异,分析其合理性,并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研究方法 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医院为典型研究对象,回顾性普查1998一2002年期间发生的56例以经济赔偿方式结案的医疗纠纷,重点收集医疗纠纷的定性、解决途径、赔偿数额及典型案例等资料。参照《条例》的标准,对原案例进行重新定性和匡算赔款额。比较原医疗纠纷定性和实际赔款与重新定性和赔款额匡算的差异,分析其合理性。研究结果 56例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中,男性33例,女性23例;遍布各年龄段,以20一40岁高发。共支付赔款596680元,例均赔款10655元。年均医疗纠纷n例,各年发生例数和赔款额基本相同。各临床科室和医疗辅助科室均有医疗纠纷发生,以外科、儿科和内科多发。主要的解决途径是医患双方协商,占73.2%,司法解决途径的赔款额最高,例均赔款27950元。 回顾案例原定性,三级医疗事故2例,严重医疗差错24例,一般差错9例,支付赔款296486元,例均8471元。非过失纠纷21例,包括16例医疗意外或并发症和5例患方无礼取闹,支付赔款300 194元,例均14295元。 案例经重新定性,医疗事故25例,其中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例,三级乙等医疗事故2例,三级丁等医疗事故1例,四级医疗事故21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例,应支付赔款402696元,例均16108元。不属医疗事故31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新定性前后的差异主要有:原24例严重差错中,2例改定为三级医疗事故,21例改定为四级医疗事故,1例经改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30例一般差错和非过失纠纷改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5例医疗事故的匡算赔偿额比实际支付额高153893元;31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额外支付347877元。结论与建议 《条例》的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和赔偿标准提高,使医疗事故发生概率和经济赔偿额将显著增加。兰溪人民医院1998一2002年医疗事故从2例增加到25例,增加赔偿额153893元。非医疗事故,尤其是医疗纠纷恶性事件,是医疗机构面临的难点,该院同期发生31例,额外支付347877元。为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减少经济损失,提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提高医疗事故鉴定透明度、制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限额标准,建立医事赔偿保险制度、建立医疗风险赔偿基金,应对医疗纠纷恶性事件和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