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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也越来越大,许多家长因为忙于工作没能在特定的时间里照顾自己的孩子,于是孩子的上下学接送、饮食,以及作业辅导等成了家长们的一道难题。这时候,小学生托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应运而生。它不仅是学校教育的延伸,也是缓解很多家长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尽管其弥补了一部分教育公共职能,但托管机构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的现象确是极大隐患。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善学生托管这种令人堪忧的现象。尽管近年来小学生托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且在这些为之甚少的理论研究中,基本都是从非法学的角度得以展开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梳理了我国目前托管教育的现状,没有真正涉及到学生托管在运行中的相关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小学生托管问题十分必要。本研究在通过对学生托管的相关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托管机构是兼有教育性与社会服务性双重性质的机构,且“托管”行为它既是托管机构基于家长的委托部分履行职责,又是托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一种行为。接着,文中就托管行为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和人身权等公共利益的范畴,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学生托管教育行业堪忧的现状,分析了政府对托管教育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基于上述理论基础,进一步挖掘了政府在对学生托管教育行业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综合上述问题及原因,从出台行业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在现有相关法律依据下的两种情况,提出了完善学生托管教育行业的几点建议。以期通过以上研究,对我国学生托管建设有所启迪。